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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環境保護稅法》的相關問答(二)

答案
問: 應稅汙染物的計稅依據應如何確定?
答:
  1. 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2. 應稅水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3. 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4. 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問: 汙染當量指什麽?
答: 汙染當量,是指根據汙染物或者汙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汙染物對環境汙染的綜合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同一介質相同汙染當量的不同汙染物,其汙染程度基本相當。

問: 汙染當量數應如何計算?
答: 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汙染當量數,以該汙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汙染物的汙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具體汙染當量值,依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汙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問: 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應如何計算?
答:
  1. 應稅大氣汙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汙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2. 應稅水汙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汙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3. 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4. 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問: 哪些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答:
  1. 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2. 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汙染源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3. 依法設立的城鄉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汙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4. 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5. 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5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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