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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问答(二)

答案
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答:
  1.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问: 污染当量指什么?
答: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问: 污染当量数应如何计算?
答: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问: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
  1.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问: 哪些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答:
  1.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5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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