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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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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兄弟二人以上輪流扶養其直系尊親屬時,台灣應如何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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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2個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直系尊親屬時,應由兄弟間協議其中一人申報扶養,不可以重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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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額,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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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有關台灣免稅額部分分為下面2點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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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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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台灣2019年度的標準扣除額,單身的人是台幣120,000元,有配偶合併申報的則是台幣240,000元。但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只能選一種扣除,所以如果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大於標準扣除額的話,就選擇列舉扣除比較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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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項目有那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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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綜合所得稅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與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等1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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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地價稅及房屋稅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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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989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已經刪除稅捐項目列舉扣除的規定,所以從1990年1月1日開始,地價稅和房屋稅不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