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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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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兄弟二人以上轮流扶养其直系尊亲属时,台湾应如何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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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2个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内轮流扶养直系尊亲属时,应由兄弟间协议其中一人申报扶养,不可以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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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纳税义务人申报大陆地区配偶及扶养亲属免税额、扣除额,应检附那些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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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有关台湾免税额部分分为下面2点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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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综合所得税之标准扣除额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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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台湾2019年度的标准扣除额,单身的人是台币120,000元,有配偶合并申报的则是台币240,000元。但标准扣除额和列举扣除额只能选一种扣除,所以如果列举扣除额的金额大于标准扣除额的话,就选择列举扣除比较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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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的项目有那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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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综合所得税可以列举扣除的项目,有捐赠、人身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灾害损失、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依政治献金法对政党之捐赠、依政治献金法对政治团体之捐赠、依政治献金法对拟参选人之捐赠、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候选人之竞选经费、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候选人之竞选经费与依私立学校法第62条规定之捐赠等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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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地价税及房屋税可否作为综合所得税之列举扣除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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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989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税法已经删除税捐项目列举扣除的规定,所以从1990年1月1日开始,地价税和房屋税不可以作为综合所得税的列举扣除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