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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 – 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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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已告解散的香港公司可以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恢復註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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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現時有兩種途徑恢復公司註冊,分別為「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及 「以法院命令恢復註冊」。在公司結束後,公司尚未分配的財產將歸政府以無主財產所有,如需要取回公司財產,恢復註冊是唯一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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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什麼是「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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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是最為簡便的方法,此方法適合於因沒依時遞交周年申報表而被除名的公司。然而,若公司在清盤或公司主動註銷後打算申請恢復註冊,則不能以行政方式辦理恢復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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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誰可以向公司註冊處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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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公司董事或股東均可於公司被除名後的20年內申請恢復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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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有什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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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公司符合以下條件,公司註冊處長會考慮其恢復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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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一般而言,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需時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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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一般情況下,公司將在提交申請後的2至4周內恢復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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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我要如何知道申請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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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公司註冊處長會以信件通知申請人有關申請結果。此外,如處長批准恢復註冊,同時會於憲報上刊登該公司恢復註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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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公司經恢復註冊後可以使用原有公司名稱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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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可以,但如該公司名稱在其註銷期間被其他公司註冊的話,公司必須於恢復註冊後28天內更改公司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