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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疫情影響下促進就業和改善勞動關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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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企業如何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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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療和被隔離的職工的工資應當如何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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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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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員工醫療期間期滿後仍不來上班,單位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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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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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代理人因疫情防控等原因無法參加仲裁審理活動的,可以依法申請延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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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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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怎麽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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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