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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影响下促进就业和改善劳动关系的问题
| 问: |
企业如何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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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的职工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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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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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员工医疗期间期满后仍不来上班,单位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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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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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仲裁审理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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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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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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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