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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稅務處理簡介

中國稅務
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稅務處理簡介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離休是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稅務方面的規定詳細介紹如下:

  1. 離退休工資

    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2. 再任職收入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用人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3. 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以外的各類補貼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等不屬於免稅範圍,須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4. 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5. 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6. 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1)
    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
    返聘離退休人員工資及福利費

    企業因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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