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基數一般為職工本人的工資總額。中國國家統計局於1990年發佈《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之後相繼下發了一系列通知,對工資總額構成做出了明確規定,此類文件都應作為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依據。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總額統計,在計算社保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 計時工資,包括:
(1)對職工已完成的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 計件工資,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幹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 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 獎金,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人的獎金、體育運動員的平時訓練獎;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 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及崗位性津貼。包括:高空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冷庫低溫津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責任目標津貼、領導職務津貼、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職務津貼、專業技術崗位津貼、技術等級崗位津貼、技術工人崗位津貼、普通工人作業津貼、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等等。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農業事業單位發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貼以及其他行業職工的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課題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藥老藥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護齡津貼等。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等。
(6)其他津貼。例如,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包括單位按月發放的伙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補貼、洗理衛生費、書報費、工種糧補貼、過節費、幹部行車補貼、私車補貼等。
- 補貼,包括:
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價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 加班工資;
- 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 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
(1)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房改一次性補貼款,如補貼發放到個人,可自行支配的計入工資總額內;如補貼為專款專用存入專門的帳戶,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2)單位發放的住房提租補貼、通信工具補助、住宅電話補助;
(3)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不含因工作原因產生的通訊費,如不能明確區分公用、私用均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種費用;
(4)單位休假的職工發放的現金或補貼;
(5)企業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給本單位職工發放的現金或實物;
(6)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種商業性保險(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暫不做工資總額統計。其他各種商業性保險其性質為勞動報酬,因應計入工資統計);
(7)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正常發放部分和年終結算後補發的部分;
(8)商業部門實行的櫃組承包,交通運輸部門實行的車隊承包、司機個人承包等,這部分人員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餘部分歸自己所有。此類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採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項(一定)費用支出後計算;
(9)企業使用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工,其人數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勞務工的工資,而是向勞務輸出方支付勞務費,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應由勞務輸出方統計工資和人數;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應由勞務使用方統計工資和人數。輸出和使用勞務工單位的繳費基數以誰發工資誰計算繳費基數的原則執行。
(10)企業銷售人員、商業保險推銷人員等實行特殊分配形式,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由各地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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