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五十八)
问: |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
答: |
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
问: |
投资主体在完成境外投资后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
答: |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
问: |
投资主体收到发展改革部门发出的重大事项问询函,应履行什么手续? |
答: |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
问: |
投资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需要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获取项目代码? |
答: |
不需要。2018年3月1日起,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平台已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信息。投资主体只需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即可,系统会自动赋予项目代码。若此前已取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该代码依然有效,请直接将代码填入网络系统中“项目代码”一栏。 |
问: |
投资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
答: |
投资主体可以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将纸质材料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