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語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针对各地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做出规定,明确了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如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 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 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 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税收洼地优惠政策包括核定征收、政府返还等。
税收洼地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在税务管辖区,区域内政府为了吸引企业入驻、扩充本地税收来源、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从而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留存返还政策、核定征收等行为,来吸引企业的入驻。在这个区域税收征管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大幅度减轻税负,这个行政区域就称之为“税收洼地”。
(一)
增值税
- 横琴、平潭
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符合规定的货物,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 海南
自2020年11月1日起,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
企业所得税
- 西部地区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 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横琴、平潭
对设在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海南自贸港
(1)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
个人所得税
- 大湾区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海南自贸港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 平谭综合实验区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西藏自治区
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 经国家批准或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给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
|
免責の声明 本文の内容と意見は一般的な情報共有のみであり、専門的なアドバイスではありません。本文の内容への信頼によって生じた全ての損失に対しては、啓源が一切責任を負いませ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