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語
即是就产品出口销售的部分,免征增值税,然后将该部分所对应的进项税予以退还。如下图:二、 结合至免抵退,应如何计算
假定:
而由于实务中(1)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及退税率不一致(2)可能包含部分的免税进口料件需予以剔除等因素,则最终有了如下的“免抵退”的计算方式。
-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内销-内进=100-80=20
应退增值税额=0-外进=0-40=-40
则,应纳增值税额=20-40=-20,即为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
-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内销-内进=100-60=40
应退增值税额=0-外进=0-20=-20
则,应纳增值税额=40-20=20,即为应予缴纳的增值税额
“免”: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先予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简而言之,免,免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通过抵税来进行退税;退,抵不完部分,才涉及退还。
计算步骤:
- 免,出口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额
- 剔:剔除的结果为“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 剔除由于我国增值税的税率与退税率之前的差额部分(这是基于在增值税整体链条上的综合考量,此点不在此文中赘述);
(2) 剔除当期免税购进的原材料
- 抵:即是以当期进项税额抵顶当期内销的销项税额,同时,需扣除,上述第2步剔所得出的结果,即“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退:仅当第3步的结果为负值时,即当涉及有未抵完的进项税额时,才会涉及退税。但同时需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即为当期应予退还的限额)进行比较,以最终确定可以退的税额。
因此,剔: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当期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则公式变形为: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抵: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0时,才会涉及下述“退”的步骤,否则该大于零的值即为当期应纳税额
退:
- 限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 测算最终应退税额
(1)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抵”算出的结果)≤当期免抵退税额(即“退”算出的结果)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或
(2)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
免責の声明 本文の内容と意見は一般的な情報共有のみであり、専門的なアドバイスではありません。本文の内容への信頼によって生じた全ての損失に対しては、啓源が一切責任を負いませ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