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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時法律,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只需保存一份股東登記冊副本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註冊代理人地址內。新修訂法案將要求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在註冊成立後或任何後續變更後的 30 天內向公司註冊處提交一份股東登記冊。而現存公司則需要在新修訂法案實施後六個月內提交一份股東登記冊到公司註冊處。
儘管股東登記冊需要提交至公司註冊處,但除非公司自行選擇公開股東登記冊,否則股東登記冊仍然是保密的。
只有上市公司和英屬維爾京群島基金才可以豁免遵守這項新的股東登記冊申報要求。
此外,名義股東亦需要提供額外資料,以下資料應包括在股東登記冊中:
- 提名人的姓名和地址;
- 名義股東不再是股東的日期;和
- 不再擔任提名人的日期。
提交首任董事的董事登記冊時間將由公司成立後的 6 個月縮短至 15 天。
對於董事登記冊中不準確或遺漏資料的追認,將有一個新的機制,允許向法院申請法院命令批准有關的追認。
如果公司任命一名董事是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持有提供董事服務許可證的董事,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須同時提交持牌董事服務提供商的資料。
新的實益擁有人定義為以下自然人:
- 最終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10% 或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權;或者
- 直接或間接擁有任命或罷免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董事會多數董事的權利;或者
- 對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管理實施控制。
現時實益擁有人資料是提交至BOSS系統內,新修訂法案將要求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必須在公司成立後或任何後續變更後的 30 天內改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實益擁有人資料。
只有上市公司和英屬維爾京群島基金才可以豁免遵守這項新的實益擁有人資料申報要求。
對於打算從英屬維爾京群島遷冊往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新修訂法案將要求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董事必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一份聲明,須確認以下資料:
- 公司沒有任何主管當局要求提供文件或未滿足提供所需資料的要求;
- 沒有任命公司或與公司的任何資產有關的接管人;和
- 公司不知道有任何針對公司或公司任何股東、董事、高級職員或代理人的未決法律訴訟,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訴訟,而這些訴訟是與公司事務直接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