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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法案,以下五種不同類型的公司可以成立或繼續運營:
1、
股份有限公司;
2、
未授權發行股份的擔保有限公司;
3、
獲授權發行股份的擔保有限公司;
4、
未授權發行股份的無限公司;或
5、
獲授權發行股票的無限公司。
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有權力開展或從事任何業務活動,以進行任何商業行動或交易,除非該公司章程細則限制其經營的商業活動。
根據當地經濟實質法的規定,當法人實體從事一項或多項相關活動時,該英屬維爾京群島實體必須遵守有關經濟實質要求,並申報相關活動內容。
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可以請求註冊處批準使用其他外文字符註冊名稱。
公司名稱可以包含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編號,編制於公司名稱結尾。
註冊處不允許公司名稱使用與現有公司名稱相同或相似名稱,及可能導致混淆或誤導的名稱註冊。有限公司在名稱後綴應需使用“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 “Societ' Anonyme”、“Sociedad Anonima”,或其縮寫 “Ltd”、“Corp”、“Inc” 或“S.A.”表示。
根據該公司法,只可由持牌的註冊代理商提交公司註冊申請。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處不接受任何其他人提出的公司註冊申請。
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必須由持牌的註冊代理商所簽署。持牌的註冊代理商還須向註冊處提交相關的申請公司註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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