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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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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中國公司的解散事由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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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出現下列事由時,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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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清算組應在何時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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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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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公司因合並或分立而解散時是否需要成立清算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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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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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清算期間公司可以開展經營活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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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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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清算完成後的公司財產應如何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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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