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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代表處維護Q&A
| 問: |
馬來西亞代表處是否必須設立辦公地址? |
| 答: |
代表處在註冊獲批後三個月內需要設立辦公地址,並在設立後的十四天內通知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MIDA)。 |
| 問: |
馬來西亞代表處是否可以與馬來西亞客戶簽訂合同? |
| 答: |
馬來西亞代表處不可以代表外國母公司與馬來西亞客戶簽訂買賣貨物或提供服務的商業合同,同時也不能在馬來西亞開展任何能帶來收入的業務。所有的商業合同都必須由外國母公司來簽署。 |
| 問: |
馬來西亞代表處是否需要向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MIDA)提交任何報告? |
| 答: |
是的。馬來西亞代表處每年都需要向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提交一份經過認證的年度審計財務報表,證明其每年的運營開銷至少達到馬幣三十萬令吉。 |
| 問: |
馬來西亞代表處是否可以聘請外籍員工? |
| 答: |
可以,但外籍員工只能擔任管理和技術職位。外籍員工與本地員工比例建議維持在約2:1,即兩名外籍員工對一名本地員工。 |
| 問: |
馬來西亞代表處是否可以續期? |
| 答: |
可以。馬來西亞代表處需要在批準期限到期前至少三個月提交續期申請。續期申請是否批會被批準由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MIDA)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