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出现以下情形时,中国境内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注销手续:
(1)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失效。根据规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之日起2年内,境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
(2)
境外企业或机构已注销。
(3)
境内企业已将境外企业100%转让给境外企业、机构或自然人。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七条
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境内企业之前有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取得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确认函后还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颁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条
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发改委外资司2020年5月发布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百问百答》,已完成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境内企业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项目,无需履行变更手续。如境外投资项目尚未完成,境内企业则需要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原核准或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